桃江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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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年07月11日

为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各种社会资源为我县提供招商引资服务,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为我县成功引荐县域外投资项目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信息奖
对当年度新签约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奖励项目中介人1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
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按实际完成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2‰1‰一次性奖励给项目中介人。
(三)就业奖
项目投产后新增就业300人以上的项目,根据实际就业人数按100/人一次性奖励给项目中介人。
(四)税收奖
对投产后年纳税额在100万以上的项目,三年内,按项目某一年度实缴税收(土地使用税、建安税除外)的5%一次性奖励给项目中介人。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除外,均须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我县产业布局规划,投资强度、环保、安全等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的项目。
三、奖励程序
(一)认定:项目中介人由投资方和项目落户地共同确定。认定项目中介人2人以上的,共同享受奖励。
(二)申报:项目中介人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奖需提供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为准。
(三)审查: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此前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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