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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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年10月09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湘人社发〔2013〕12号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全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完善各级担保机构建设
        根据《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湘劳社工字〔2009〕105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的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继续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专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负责审核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对贷款进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按不超过当年度新发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安排担保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担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担保机构,以确保担保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丰富承办金融机构参与主体
        遵循市场化原则,凡愿意承办该项业务,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达成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承办金融机构开展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经办银行扩大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于开展该项业务成效显著的经办银行,人民银行将从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以及专项信贷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承办银行要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建立有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的专项考核制度,对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规定: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三、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对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四、规范对农村妇女创业就业的支持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创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创业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不需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五、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当年申请贷款前,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审核,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的,可按其吸纳的人员数量给予重点贷款支持。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是指由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再就业兴办的就业实体,该就业实体必须经就业实体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出具证明材料。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文件另行制定。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人员。
        六、加强资金管理
        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2〕15号)的规定,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专项财政资金的管理。
        1.担保基金
        根据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财政每年要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适当增加担保基金,确保担保基金与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相匹配,所需资金可从上级财政下拨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将酌情下拨省级担保基金补充资金,省级担保基金补充资金的下达,根据各地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担保基金筹集、财力状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分配。本年度贴息资金的安排将根据各地上年末不超过担保基金5倍的发放额审核。
        2.贴息资金
        从2013年起,根据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厅将严格按担保基金的5倍以内规模给予相应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季度结息。贴息资金贴补对象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及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或小额担保贷款中介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推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按季提前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本季或下季度贴息资金。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正式文件。上一季度拨付利息的指标文件原件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由财政部门填报)(见附件)。
        (3)经办贷款的金融机构向当地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的报告。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必须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经办银行,不得违反程序和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个人、企业及其他机构,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
        对借款个人发放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剩余利息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支付,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收取。
        3.奖补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各级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后,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以内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财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关于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奖补的通知》(湘财金〔2009〕40号)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申报表,逾期不予考虑。
        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各地贷款期限及回收、担保基金增长及担保放大倍率、财政贴息监督管理等指标及工作情况综合考核确定。用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财政部门的工作经费补助。
        七、强化管理和监督
        1.严格标准和程序。各级人社部门及财政部门要严格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额度及利率、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工作。对2012年底未到期的贷款统一组织逐笔对申贷人的资格、创业项目、资金用途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贷款范围、贴息标准的贷款项目停止贴息。各级担保机构在受理、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和认定程序认真查验、核实。
        2.做好统计调度。为全面了解掌握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进度,真实、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各地要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统计调度和情况汇报工作。每月各市州担保机构与当地的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核对统计数据一致后,再负责向省就业服务管理局报送《湖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月调度表》。各地在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应及时将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抓实管理服务。各级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贷后定期回访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借款人自主创业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确保到期贷款的按期归还。
        各地要积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4.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担保机构要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的认定、审核及就业再就业项目的评审确认工作;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牵头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和核销工作。
经办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及时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同时,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帐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核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当地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每年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新增发放规模补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同时,对辖区内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贴息申请、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申请、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由中介担保公司从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的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合协助中介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的认定、审核及就业再就业项目的评审确认工作;协助中介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
        各地承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相关机构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基础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做实“担保基金管理台帐”、“贴息资金管理台帐”、“担保业务管理台帐”、“贷款发放、回收管理台帐”等基础业务台帐,必须做到内容真实、资源共享、数据连贯、凭证齐全。省人社厅将联合省财政、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对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实行按季通报制度,并不定期对各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将会同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对全省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全面核查,对骗取、瞒报、挪用、违规使用贴息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5.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一方面要做好群众宣传工作,既要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的优越性,又要宣传创业典型的成功事迹。尤其是要利用好各项就业援助专项活动的机会加强宣传,激发群众的创业热情,扩大政策惠及面。另一方面要积极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做好汇报,宣传政策的实际效果,争取党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扩大政策影响力。

        附件: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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