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5-05009 关于印发《湖南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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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年07月10日

关于印发《湖南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经信消费品〔2015〕278号

各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满足我省医疗机构常态短缺药品的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工信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要求,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湖南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工信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药储备调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4〕12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4号)等文件精神,为构建机制健全、渠道通畅、反应迅速、管理规范的全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体系,满足我省医疗机构常态短缺药品的用药需求,最大程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态短缺药品是指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困难的药品。
    第三条 常态短缺药品储备遵循“企业储备、政府补贴、盈亏自负”的原则,作为我省医药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省经信委牵头组织全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下达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计划,负责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日常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经信委做好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补助资金筹措和下达,参与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计划制定、承储企业遴选及储备监管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提出全省常态短缺药品目录和年度储备数量建议,参与常态短缺药品承储企业的遴选,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常态短缺储备药品。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常态短缺药品的采购、调运、储存和轮换,对其所承储常态短缺药品的数量、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章 储备品种、数量
    第五条 根据常态短缺药品特征和临床作用范围,省级常态短缺药品分为四类:临床抢救药品、中毒解救特效药品、传染病治疗药品和突发灾情应对药品。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收集整理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短缺药品信息,于每年一季度提出本年度全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品种、剂型、数量建议。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的建议,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组织研究确定年度全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计划。
    第七条 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计划根据医疗机构需求数量变化、可能出现的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可每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储备企业、方式
    第八条 常态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原则上从有意愿承担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任务的本省药品流通骨干企业中公开遴选,同等条件下优先省级医药储备企业。
    第九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承储企业的遴选方案并公告。申请承储企业必须是通过新版GSP认证且近三年连续盈利的医药商业企业。在企业自愿申请基础上,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企业的规模、市场覆盖率、经营管理水平等遴选承储企业。
    第十条 承储企业原则上每3年公开遴选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遴选调整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确保储备计划安排中常态短缺药品品规和数量的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的正常调用。
    (二)根据具体承储品种的有效期采取滚动轮换方式对储备药品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常态短缺药品质量有效期限在半年以上。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做好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方式以实物储备为主,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模式。对于部分用量少、临床必需品种,可由承储企业采取合同储备、定点生产、适当补助的方式,保障供应。
第四章 药品调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实行有偿调用,医疗机构可根据用药需要,直接向承储企业联系采购。遇到灾情疫情或突发重大事故需要动用常态短缺药品时,按照《湖南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相关要求,组织调用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承储企业在常态短缺储备药品调出后的30天内,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应急配送机制,根据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及时配送常态短缺药品,并做好调用配送记录。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台账管理制度,每月对库存进行盘点,对有效期接近半年的常态短缺储备药品,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每年度元月份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及时上报上年度承储及调用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通过有效的药品信息发布、采购平台面向医疗机构发布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信息。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不定期开展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工作检查,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落实和改进储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到位的,可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五章 储备补助
    第十九条 储备补助包括实物储备补助和合同储备补助,其中实物储备补助包含运营补贴和过期损耗核销补偿两种。按要求做好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工作的承储企业,享有储备补助权利。被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不享有储备补助权利。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运营补贴根据实物储备常态短缺药品所需资金的贷款利息、仓储保管费用、周转及存储损耗等综合考虑因素每年核定一次,最高不超过储备常态短缺药品金额的20%。对合同储备常态短缺药品按储备金额的5%以内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上报过期损耗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承储企业可凭有关单据申请核销补偿。经审核同意后按核销药品的进货价格给予50%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的运营补贴和过期损耗核销补偿及合同储备补助核定工作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实施。承储企业补助实行后补,每年补助一次。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补助资金按年度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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