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减负
阅读:618次
发表时间:2015年11月04日
一、支持和扶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中,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二)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怎么规定的?
答:湖南省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如下:
1、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
(三)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
1、从事个体或个人经营,可选择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政策。
②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投资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按照城乡统一的原则,城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1、从事个体或个人经营,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①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政策;
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投资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五)残疾人员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具体的标准是多少?
答:残疾人员个人创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营业税;
(三)残疾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等劳动所得暂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2013年第5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六)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交通运输或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七)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体经营交通运输或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八)企业聘用失业人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九)企业聘用退役士兵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城乡统一的原则,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十)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或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十一)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为安置自主择业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或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十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和其他企业招用、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4、《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
9、《关于修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公告》(2013年第3号)
二、其他问题
(一)地税与国税的征收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答: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按分税制的要求分设的两个不同的系统,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主要区别体现在财政收入级次和征收的税种方面。
(一)国税系统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具体包括:
1、增值税(含海关代征)
2、消费税(含海关代征)
3、车辆购置税
4、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6、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9、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
11、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现已暂停征收)
12、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二)地税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具体包括:
1、营业税(除国税系统征收外)
2、企业所得税(除国税系统征收外)
3、个人所得税(除国税系统征收外)
4、资源税(除国税系统征收外)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国税系统征收外)
8、房产税
9、车船使用税
10、印花税(除国税系统征收外)
11、屠宰税。
1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13、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4、地方代征税费(部分地方政府委托地税代征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根据以上国税、地税职能分工,税务部门一般以增值税、营业税为主体税种进行划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一般会存在由地税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还需向地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相关税收。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发生由国税局征收管理纳税事项,则不需向国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创业人员、纳税人应根据工商注册登记类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将要发生的纳税义务,依据国税、地税职能分工,确定需要向所在地国税、地税或国地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进一步了解税收政策和相关办税事项,有助于准确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降低办税成本,也有利于防患涉税风险。
(二)怎样办理税务登记?
答: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其中设立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纳税人的第一个涉税事项。
(一)税务登记根据纳税人工商注册类型分为单位纳税人登记、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和临时经营纳税人登记三类,其中: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办理单位纳税人登记;
2、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应办理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
3、已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办理临时经营纳税人登记。
(二)办理税务登记可以到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也可以到税务机关提供的公共服务网上申报办理,一般经过填表申报、交验资料、打证领证程序。
办理税务登记在申报完整、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一天内办结,且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三)根据不同登记类型,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分别交验不同资料
1、单位纳税人登记应交验下列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体经营纳税人登记应交验下列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提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规定需要办理的)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三)如果发票丢失、被盗,该怎么办?
答:纳税人丢失发票应区别发票种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丢失或被盗普通发票的,应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及遗失声明信息到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窗口登记备案并接受处罚。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局发票业务专用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及时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IC卡;购票员身份证明;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业务窗口登记备案接受处罚。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外,取得的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答:从事农林牧渔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包括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销售自产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的农林牧渔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以自产农林牧渔初级产品经初加工后仍属《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的农林牧渔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农业产品加工企业将外购农林牧渔产品经初加工后仍属《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的农林牧渔产品的,按农产品增值税税率13%征收增值税。
3、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或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免征增值税。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5、企业取得的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农业产品加工企业从事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加工所得,按上述分类分别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6、对个人或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6、《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8、《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六)从事科技咨询服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居民企业提供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可计入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序号 |
生产产品 |
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
原料中废料 |
废料比例 |
增值税优惠 |
1 |
翻新轮胎 |
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 |
废旧轮胎 |
100% |
免征 |
2 |
建筑砂石骨料 |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 |
建(构)筑废物 |
≥90% |
免征 |
3 |
建筑砂石骨料 |
《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 |
煤矸石 |
≥90% |
免征 |
4 |
胶粉 |
GB/T19208-2008 |
废旧轮胎 |
|
免征 |
5 |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
|
|
|
免征 |
6 |
污水处理劳务 |
GB18918-2002 |
污水 |
|
免征 |
7 |
特定建材产品 |
|
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
≥30% |
免征 |
8 |
再生水 |
《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 |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 |
|
免征 |
9 |
生物柴油 |
|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 |
≥70% |
先征后退 |
10 |
档发 |
|
人发 |
≥90% |
即征即退100% |
11 |
电力、热力、燃料 |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 |
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
≥80% |
即征即退100% |
12 |
电力、热力、燃料 |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 |
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
≥60% |
即征即退100% |
13 |
电力或热力 |
|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 |
100% |
即征即退100% |
14 |
电力或热力 |
|
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及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为燃料 |
≥80% |
即征即退100% |
15 |
干化污泥、燃料 |
|
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 |
≥90% |
即征即退100% |
16 |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
GB10621-2006 |
工业废气 |
|
即征即退100% |
17 |
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
|
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
≥70% |
即征即退100% |
18 |
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
|
回收的废矿物油 |
≥90% |
即征即退100% |
19 |
饲料级混合油 |
《饲料级混合油》(NY/T 913-2004) |
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 |
≥90% |
即征即退100% |
20 |
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 |
|
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
≥30% |
即征即退100% |
21 |
页岩油 |
|
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 |
|
即征即退100% |
22 |
再生沥青混凝土 |
|
废旧沥青混凝土 |
≥30% |
即征即退100% |
23 |
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 |
|
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 |
|
即征即退80% |
24 |
箱板纸 |
|
沙柳 |
|
即征即退80% |
25 |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
|
|
|
即征即退50% |
26 |
瓷绝缘子 |
|
煤矸石 |
≥30% |
即征即退50% |
27 |
电力 |
|
利用风力生产 |
|
即征即退50% |
28 |
电力和热力 |
|
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 |
≥60% |
即征即退50% |
29 |
煅烧高岭土 |
|
煤矸石 |
≥90% |
即征即退50% |
30 |
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
|
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 |
≥90% |
即征即退50% |
31 |
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
|
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 |
≥70% |
即征即退50% |
32 |
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
|
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
|
即征即退50% |
33 |
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
|
废旧石墨 |
≥90% |
即征即退50% |
34 |
涂料硝化棉粉 |
|
退役军用发射药 |
≥90% |
即征即退50% |
35 |
污泥微生物蛋白 |
|
污泥 |
≥90% |
即征即退50% |
36 |
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
|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
≥90% |
即征即退50% |
37 |
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
|
粉煤灰、煤矸石 |
≥25% |
即征即退50% |
38 |
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
|
蔗渣 |
≥70% |
即征即退50% |
39 |
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
|
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 |
≥80% |
即征即退50% |
(二)消费税优惠政策
序号 |
生产产品 |
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
原料中废料 |
废料比例 |
消费税优惠 |
1 |
翻新轮胎 |
|
废旧轮胎 |
100% |
免征 |
2 |
纯生物柴油 |
《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 |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 |
≥70% |
免征 |
(三)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见附表)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序号 |
产品 |
产品标准 |
原料中废料 |
废料比例 |
1 |
高岭岩、铝矾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
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 |
100% |
2 |
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 |
|
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
≥70% |
3 |
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 |
|
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
100% |
4 |
银、盐、锌、纤维、碱、羊毛脂、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甘油、乙氰 |
|
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液及废渣 |
≥70% |
5 |
氯化钾、硝酸钾、溴素、氯化镁、氢氧化镁、无水硝、石膏、硫酸镁、硫酸钾、肥料 |
|
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 |
≥70% |
6 |
再生水 |
|
工矿废水、城市污水 |
100% |
7 |
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
|
废生物质油,废弃润滑油 |
100% |
8 |
硫磺、硫酸、磷铵、硫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 |
|
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炭黑尾气 |
|
9 |
电力、热力 |
|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 |
|
10 |
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产品原料 |
|
废旧电池、电子电器产品 |
100% |
11 |
有色(稀贵)金属及其产品 |
|
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 |
100% |
12 |
人造板及其制品 |
符合产品标准 |
锯末、树皮、枝丫材 |
100% |
13 |
塑料制品 |
|
废塑料 |
100% |
14 |
翻新轮胎,胶粉 |
产品符合GB9037、GB14646、GB/T19208 等标准规定的性能指标。 |
废、旧轮胎 |
100% |
15 |
造纸原料、纤维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 |
|
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 |
100% |
16 |
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
|
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 |
≥70% |
符合上述利用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企业还需符合下列规定条件:
1、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其中: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2、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规定的全部项目。
3、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4、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应符合规定的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
5、享受增值税优惠及劳务的生产原料中利用废料的比重不低于规定标准。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6、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按规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7、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企业需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产品或劳务等按税务机关规定在分开核算。
8、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八)从事个体运输业应交什么税?怎么交税?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原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改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运输业者)应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应缴增值税额=运输收入总额÷(1+3%)×3%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个体运输业户,月应税运输收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20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九)针对女性创业者,税收有优惠政策吗?
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暂没有专门针对女性的优惠政策,你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看能否适用就业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等特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属上述特定人员,符合条件的,你可享受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或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你投资、生产、经营的区域、项目或产品,符合条件的,你还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区域优惠,产业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你可向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十)我是大学毕业后自主创业者,又是残疾人,请问我在税费减免时有何优惠?
答: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改善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优惠方式和幅度不同,你可自己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一种最优惠的政策。如果你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或增值税应税服务或其他劳务服务,建议你选择申请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你是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可选择高校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不能适用以上两项优惠政策,你还可以享受税收起征点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请问一下创业初期,哪些税种是必须要办的?
答:创业初期,创业人员、纳税人应根据工商注册登记类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将要发生的纳税义务,依据国税、地税职能分工,确定需要向所在地国税、地税或国地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如果你从事商品货物生产、销售、进出品,或交通运输业,或增值税应税劳务等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应纳税项目,你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局会同时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相关税种登记;如果你从事应征营业税的经营项目,你应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地税局会同时办理营业税及其他相关税种登记。如果你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应向地税局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税种登记;如果你办理的企业税务登记,应依据实际情况向国税或地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等。纳税人一般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请具体请参见国地税征管范围和怎样办理税务登记,分别向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相关登记,你可向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十一)新办企业能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答: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改善民生。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资源及综合利用,出口贸易与“走出去”企业,软件产品,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残疾人用品和重点群体就业等;
2、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共事业,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农业服务、重点群体就业等;
3、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领域,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与技术转让,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西部大开发,文化产业支撑技术和扶持就业安置等。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由于适用范围、优惠方式、优惠幅度、适用条件不同,需根据你的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凡新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你可向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十二)税收年检的相关资料及工作流程有哪些规定?
答:税收征收管理由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并重转变,为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取消和下放了部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部分原审批管理项目改为事中、事后备案管理。目前,已全部取消或暂停有关税收年检、年审。
(十三)我想开家超市,要办国税吗?办理程序怎样办?征收的税率是多少?办税需要多少费用?
答:一般超市属于货物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应向国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种登记不需交缴费用,办理程序请参见怎样办理税务登记。
征收的税率需根据超市注册类型、经营规模和销售收入大小,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和税率,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方式,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应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所销货物按适用税率征税,同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抵扣。
(十四)开网吧需要办国税、地税吗?具体需要交些什么税?
答:网吧是营业税的征税项目,属于地税局征管范围,需要到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缴纳营业所、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请到地税局详细咨询。
(十五)从事蔬菜加工销售,需要交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8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
如果将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罐头类食品,不属于蔬菜的范围,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十六)茶叶行业相关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你的问题太广泛,茶叶行业包括茶叶种植、加工、商业销售经营等,应分别不同经营方式,适用不同税收政策。
1、茶叶种植属于从事农林牧渔业,请参见农林牧渔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2、茶叶加工企业将茶叶经初加工后仍属《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茶叶的,按农产品增值税税率13%征收增值税。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应按增值税税率17%征收增值税。
3、从事茶叶经销业务,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十七)我是种植苗木的农民,每年的销售额不大,主要送至机关,需要代开发票,请问免税代开发票需要什么手续?
答:根据《湖南省国税机关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规定,你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国家税务局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说明申请代开发票事项、单价、金额,收款方的生产经营地址或居住地址,以及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原因。
2、代开申请人本人合法身份证件,须出示原件,第一次代开须提供复印件存档。
3、村级委员会证明。村委会证明应注明其农业产品养殖或种植土地(场所)的面积、属于自有或租赁,各类养殖、种植的产品名称及其产值,加盖公章并注明填开人姓名。
4、单笔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供货方《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代开苗木产品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出示相关建设项目的绿化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十八)民办早期幼儿教育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请向地方税务局详细咨询。
附件: